关于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线下展示体验的通知
川商电商〔2021〕14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隶属海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文件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实际,现就规范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的原则,引导跨境电商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商务主管部门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跨境电商主体守法经营,建立健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追溯体系。
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商务主管部门引导跨境电商企业规范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消费者或商家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购进的商品进行二次销售行为。
四、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
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线下展示体验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行业自律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展示体验区(店、专柜等)及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两行并排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区(非卖品)”提示牌,“(非卖品)”为第二行,字体大小要符合相关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与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混放或混区展示;
(二)参照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要求,在展示体验区(店、专柜等)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现场摆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展示商品(样品)可以无中文标签标识;
(三)制定相关措施,预防非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交易方式的现场售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线下自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四)展示体验品数量、替换周期及被替换品处置,应当符合行业自律规范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区(非卖品)可以摆放效期内及效期外商品、空罐(盒、瓶等商品外包装)或广告品进行展示;
(五)接受属地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线下展示体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海关会商解释。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海关
2021年6月4日